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5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被   告  潘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100元,及其中新臺幣39,204元自民國
92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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