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77號
原   告  陳金瑞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
被   告  蔡英輝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
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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