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范明達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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