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債權人 王志仁 債務人全方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侯樹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全方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侯樹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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