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訓 指定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明春 選任辯護人 柯伊伶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訓、王明春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明訓、王明春前因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本院以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