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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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得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被告 陳明訓 選任辯護人 盧兆民 律師被告 王明春 選任辯護人 柯伊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58號、第1140號、第3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得藍、陳明訓、王明春均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王得藍、陳明訓、王明春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本院認原羈押被告所憑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葛永輝
法官胡宜如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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