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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