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3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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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621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陳奕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在高雄市鳳山區,有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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