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選任辯護人李衍志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
周元培 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丁○○均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等四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四人對於竊盜之犯行均坦承,顯見其犯嫌重大;另被告等四人連續竊取他人之車輛再予恐嚇取財,件數高達一百九十二件,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參以共同被告戊○○仍否認犯行,此部分之事實仍有查證之必要,堪認非予羈押顯有難以審判、執行之虞。是被告四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柯盛益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進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