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六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本、空白估價單伍本、簽字筆貳支、新台幣柒萬壹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先後多次經營各期六合彩聚眾賭博之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二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為之,其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罰。聲請簡易判決意旨雖未論列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罪,惟其與上開圖利聚眾賭博罪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審酌被告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敗壞社會風氣甚鉅,及經營之期間非短,規模中等,又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一本、空白估價單五本、簽字筆二支、新台幣七萬一千元,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林俊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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