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龔豪芳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陳暐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忠城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