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告台灣九龍山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星 上原告與被告 黃淑璧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0,0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500元/平方公尺×24/25(原告之應有部分)=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