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8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祖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4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