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21號原告大未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英祥 被告 劉裕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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