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9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品迦
周順鐿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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