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己○○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 被告丁○○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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