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甲○○
羅淑菁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日超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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