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十││台│4│臺│││同│同││││期月││中│5│中│上8│││││││徒││地│偵8│高│2│68│││68││盜│刑││檢│2│分│易7││上│上││││││署│2│院││││││├──┼──┼────┼──┼─────┼─┼───┼────┼─┼───┼────┤│侵│有八││台│0│臺│││同│同││││期月││中│4│中│上3│││││││徒│中期│地│偵8│高│9│95│││95││占│刑│間│檢│1│分│易7││上│上││││││署││院│1│││││└──┴──┴────┴──┴─────┴─┴───┴────┴─┴───┴────┘
受刑人在台中監獄執行中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