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四О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四О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