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60號
原 告 潘美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尚品
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