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73號
原 告 黃炳銓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永頡 律師
被 告 黃晉源
黃晉榮
上 開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4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