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776號
原   告  葉家利
被   告  呂盈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地係在臺中市西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佐,又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 石嘉琦 於民國102年9月19日至
共同至南投縣溪頭出遊並同床共眠,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
分法益。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或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考量本件被告係偶然前往南投縣
出遊,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進行訴訟顯然不便,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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