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4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琬淑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