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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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763號
原 告 葉家利
被 告 呂盈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地係在臺中市西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佐,又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 石嘉琦 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至
同年月23日共同至澳門出遊並同床共眠,侵害原告基於配偶
之身分法益。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