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23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其未幫助詐欺原告新臺幣70萬元等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