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乙○○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7,441元(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