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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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
癸○○庚○○辛○○丙○○乙○○甲○○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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