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