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0號
原 告 吳雪音
即反訴被告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邱文雄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涂彥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1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