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簡字第264號
原    告  鄭謝蕉
兼訴訟代理人  鄭振吉
被    告  王阿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鄭振吉、鄭謝蕉各新台幣叁萬元。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附
圖所示編號A部分道路上之「反惡霸」、「惡霸不效果」、「母
子真惡霸」、「酷刑老惡婦」等紅漆字清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台幣壹仟肆
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先後於民國100年2月21日上午11時、同年5月28日上午
10時左右,基於公然侮辱之意思,在通往原告位於彰化縣溪
州鄉○○村○巷00號住處前主要道路上,即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上即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分
別以紅漆書寫「反惡霸」、「惡霸不效果」、「母子真惡霸
」、「酷刑老惡婦」等文字(下稱系爭紅字),辱罵原告,
致原告名譽受損,原告鄭振吉亦因此自警局離職,原告鄭謝
蕉為其孫所辦婚宴則另覓他地舉行。
㈡被告因書寫系爭紅字,所犯公然侮辱罪行,業經本院刑事庭
以100年度簡字第144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
下同)8千元確定。
㈢原告於收受前開刑事判決至今,曾多次要求被告將系爭紅字
清除,以回復原狀,惟未獲置理。
㈣原告2人為母子關係,小康家庭,其中原告鄭振吉警專畢業
,原擔任警察工作,原告鄭謝蕉不識字,家管,住屋為其所
有。
㈤從而,被告所書寫系爭紅字,已侵害原告名譽,爰本於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鄭振吉
、鄭謝蕉精神慰撫金各10萬元,並將系爭文字清除。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具狀辯稱:
㈠前開道路為被告與他人共有之私有土地,被告得任意使用,
不受他人干涉。
㈡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書寫系爭紅字,被告亦因此經法院
以公然侮辱罪判罪科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相符之土地登記
謄本、地籍圖謄本、現場彩色列印照片、現場簡圖、刑事簡
易判決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會同彰
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派員履測現場屬實,分別製作勘驗筆錄
及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佐參,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
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
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
例要旨參照)。查被告既在公眾得出入之道路上書寫系爭紅
字,其書寫內容,足已達貶損他人社會上評價之程度,核屬
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是被告辯稱在自己土地自由
使用排除他人干涉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基
此,原告本於前揭規定,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精神慰藉金
),並清除系爭紅字,俱有依據,應予准許。爰依上開判例
意旨所揭應斟酌情狀,因認原告請求被告應分別賠償原告鄭
振吉、鄭謝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各3萬元,始屬
相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金錢請求,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九、原告於本件計納如主文第3項所示訴訟費用(裁判費2,430元
、地政規費4,210元),因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爰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第2項、第
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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