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0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婉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士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2
,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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