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九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更正被告甲○
○所駕之車為「自用小貨車」)。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⑶測試觀察紀錄表
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可稽,
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七二毫克,猶執意
駕駛上載瓦斯筒十三支之小貨車,並附載其二歲幼女行駛於高速公路,因在國道
一號公路上行車不穩、有駕駛行徑異常現象且違規行駛路肩,而為警攔檢,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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