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字第2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鍾坤龍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四七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八日下午五時О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貞秀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上述主文,如後附之民事判
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要旨稿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四七號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
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王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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