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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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41號原告 何錦東 上列當事人原告與被告 王沛淇張葦妮張愷芯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6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00,000元(原告主張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及請求被告為塗銷登記,並請求被告王沛淇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依以該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爰以被告張葦妮、 張凱芯 民國98年11月29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㈠第54頁)約定交易價額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600元,原告僅繳納40,600元,尚欠18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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