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 郭嘉慶 訴訟代理人 郭春峰 被告 梁育慈
謝再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
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