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5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定代理人 周功鑫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鄭凱威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加拿大商洛德博物館文化規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強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葉至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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