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41號原告 何錦東 被告 王沛淇
張葦妮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被告 張愷芯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複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就本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5月31日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並經確定等情,亦有上開民事卷宗可稽。又原告嗣雖具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但已在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後,自仍應依本院上開裁定補正裁判費,且負擔減縮部分之裁判費。而原告迄未遵期補正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