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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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56號抗告人 梁秀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安祺 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3月24日本院簡易庭100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未於抗告狀內表明對於上開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記載抗告理由,於法未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
1項及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魏于傑法官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