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5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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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536號
原 告 林怡均
被 告 羅亞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先前稱自己有困難,需要借錢生活,原告以
現金23,000元交付被告,兩人協商民國110年4月10日償還
1萬元、被告亦承諾110年5月20 日償還13,000元,嗣原
告要求匯款償還,被告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13至
55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陳
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
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
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