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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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子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郭秀敏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109年度岡簡字第415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18,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