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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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珮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珮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江珮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晚間6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服飾店內,趁 梁絜茵 不注意之際,徒手拉開梁絜茵放於該處之背包拉鍊,竊取其內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錢包1個(內有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物),得手後以衣服掩藏於身上後離開現場。江珮慈其後將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取出後,將上開錢包(內含如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物)等物品棄置路旁垃圾車內。 嗣梁絜茵 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通知江珮慈到案,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珮慈於警詢及偵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梁絜茵於警詢及偵詢中之證述、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8頁、第12至13頁),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本案外,前已有2次竊盜案件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仍不知悔改,再次為本案竊盜犯行,足徵被告法治觀念欠缺、思想偏差,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當值非難,惟衡量被告行竊所用之手段尚屬平和,另被告本案所竊取之附表所列之物,均未歸還被害人或賠償其損失,及其自稱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與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取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財物,核屬被告本案竊盜犯罪所得之財物,且被告除拿取其中之現金外,其餘均已丟棄等節,業經被告於警詢時陳稱:伊將現金拿出來後,就將該皮包丟棄於路邊的垃圾車內了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0頁),是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罪所得部分,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就本案被告其餘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物,其中:編號5、6之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簽帳卡等物,本身僅有表彰、提領財物或現金之功能,上開物品本身並無實際財產上之價值,亦難換算為實際金錢數額,且該等物品已遭被告棄置不詳地點,又得由被害人另行申請補發取得,是無論是沒收實物(僅對被害人造成補發困擾)或追徵價額(無合法交易價值),均無實益而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另編號7至11之駕照、身分證、健保卡、行照、學生證等物,均物均僅具個人身分之證明功能,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沒收之犯罪所得一覽表┌──┬─────────┬───┐│編號│犯罪所得│數量││││單位│├──┼─────────┼───┤│1│錢包│1個│├──┼─────────┼───┤│2│現金新臺幣│1200│├──┼─────────┼───┤│3│美金│5元│├──┼─────────┼───┤│4│日幣│600元│├──┼─────────┼───┤│5│中國信託銀行簽帳卡│1張│├──┼─────────┼───┤│6│玉山銀行簽帳卡│1張│├──┼─────────┼───┤│7│駕照│1張│├──┼─────────┼───┤│8│身分證│1張│├──┼─────────┼───┤│9│健保卡│1張│├──┼─────────┼───┤│10│行照│1張│├──┼─────────┼───┤│11│學生證│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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