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章聖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章聖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章聖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爰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惟其本應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解決其債務問題,擅自挪用侵占其受告訴人 游采婕 委託其處理告訴人之夫 唐懷德 之債務問題,所交付之新臺幣(下同)30萬7千元,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誠屬可議,惟被告犯後於偵查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已分期付款將所侵占之全部款項償還告訴人游采婕,此有告訴人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可佐(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2756號卷第11頁),所造成之實害非鉅,暨衡酌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侵占之30萬7千元,雖未扣案,但被告事後已賠償(含其他款項)告訴人游采婕共計35萬元,業據告訴人 陳明 在卷(見106年度他字第516號卷第35頁偵訊筆錄),並有前揭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應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已歸還告訴人,本院參酌刑法第38之1條第5項之立法意旨,故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併此敘明。2
五、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756號被告 李章聖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
樓之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章聖於民國104年3月間,受游采婕委託,處理游采婕之夫唐懷德對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之債務問題。游采婕於104年3月24日,以郵政匯款之方式,將新臺幣30萬7000元款項,匯至李章聖之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委由李章聖以該筆款項代唐懷德處理和解事宜,詎李章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該等款項提出,易為自己之所有,供己花用殆盡而侵占之。
二、案經游采婕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章聖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游采婕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訊息對話截圖、和解協議書均影本各乙份在卷可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本件於偵查中,雖曾諭知被告擬為緩起訴處分,惟被告前因另涉侵占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06年8月23日以105年度調偵字183號案件提起公訴,被告既有另案經起訴,則本件應不宜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附予敘明。請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於本件偵查中已陸續賠償告訴人全部損失等情及告訴人於偵查中具狀表示願意撤回告訴,不再追究等語,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考,請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4日
檢察官王銘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孫蕙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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