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56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木木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靜怡 、 林鴻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鴻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為外籍人士無戶籍資料,則補正居留證影本。
二、相對人木木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