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18號

債權人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務人 阿布 BULONGROMARROMO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8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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