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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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理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國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暨其上509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更正債務余國煌為「相對人」(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証據資料所示,系爭土地抵押物為余國煌所有)。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