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406號

原告 賴渝晴

被告 余紀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3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遠東」、「 魯夫 」、「斗音」成年人所組織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提領贓款工作之車手。被告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14日以「解除錯誤設定」為由,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3月14日15時7分、15時10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49,989元、30,012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被告於同日15時20分許持上開帳戶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橋文化路郵局)提領後,將所提領之現金及提款卡依指示交付「魯夫」、「斗音」,藉此隱匿此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金流軌跡,原告因此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參與詐欺集團分工並依指示提領贓款之行為,致原告受騙並匯款80,001元,受有同額損失,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侵權行為等事實,有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3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偵審卷宗查核屬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參與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並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致原告受騙並蒙受金錢損失80,001元,揆諸上開說明,則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原告因此所受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80,001元,自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六、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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