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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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564號

原告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邱彥倫

被告 李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501元,及其中41,611元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88%計算之利息,暨其中36,060元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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