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4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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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440號

原告 游姿昀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被告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訴訟代理人 謝旻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然系爭本票上「游姿昀」之簽名非原告本人所為,原告固於民國110年7月19日簽立授權訴外人即被告公司總經理 陳怡彤 代為簽署本票之授權書(下稱系爭授權書),然係因陳怡彤稱原告僅需繳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參加被告之V6專案,以會養會便能於6年內滾出3,159萬元,8年後投資人手上將有2.1億的現金,期間均無須再投入任何費用,詎原告於112年7月17日收到被告告知原告欠繳會款70多萬元,終止兩造間之合會契約之存證信函,原告始發現係遭陳怡彤詐欺,而於112年7月24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撤銷授權之意思表示,因存證信函為不諳法律之原告所寫,故再以民事補充理由㈢狀撤銷原告受被告詐欺所簽署之系爭授權書及兩造間所有法律契約文件,爰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附表所示之本票,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係擔保原告得標後應給付之款項,陳怡彤係於原告授權之範圍內以原告名義簽發系爭本票予被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惟被告仍持系爭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所載文義負責,固為票據法第5條第1項所明定,惟本票是否真實,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本件原告既主張系爭本票並非其所簽發,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執票人即被告就系爭本票為真正一節,負證明之責。

 ㈢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有「游姿昀」之簽名,被告辯稱原告授權陳怡彤代為簽發本票,業據提出系爭授權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9頁),而系爭授權書為原告所親簽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觀諸系爭授權書之內容為「本人游姿昀因故授權陳怡彤代為簽署得標金領款單及本票,以及代領得標金金額。以上口說無憑,特立此書為證。☑本人參加的全部組別都要授權」等語,可見原告確有授權陳怡彤代理簽署其參與之所有合會之本票,系爭本票堪認為真正,原告雖復主張系爭本票中字跡有兩種,有些本票並非陳怡彤所簽,惟原告亦未具體指出係哪幾張本票,則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形式上並非真正,難認可採。

 ㈣次按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上所謂詐欺,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再者,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原告雖另主張系爭授權書係遭陳怡彤詐騙所簽署,然為被告所否認,參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負舉證責任。經查,審諸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及譯文內容,談話對象均非原告與陳怡彤,且談話日期均係於原告簽署系爭授權書之後,而無足證明原告簽署系爭授權書有何遭陳怡彤詐欺之情事,是其主張撤銷系爭授權書之意思表示,即非有據,從而,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存在,合先敘明。

 ㈤再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倘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責。必待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就該原因關係之成立及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方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參與被告V6專案,簽立系爭授權書,授權陳怡彤簽發系爭本票,有前揭系爭授權書及原告之入會申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77至183頁),再參諸V6專案運作模式之基本規則為每一組會由A、B各半會構成一組,A半會以成會組日開標,B半會則於A半會開標後之15日開標,A、B半會各以25個月作為期數,第一期的會錢為5,000元,死會會員每期應繳納之款項為5,000元,活會會員每期應繳納之款項為4,000元,另為免參與投資會員於得標後,未按規則繳納死會之款項,而規定應以開立本票之方式擔保死會後剩餘期數之款項,是認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擔保原告參與之合會得標後,後續應給付之款項,又被告已敘明原告各期得標之情形及後續應給付之款項(見本院卷第139至153頁),足認陳怡彤所簽發之本票均係於原告授權範圍所為,本件原告既未就陳怡彤有逾授權範圍簽發本票之情事舉出相關證明,自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本票,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錢燕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610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4月7日

11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02

112年5月8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03

112年4月26日

1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04

112年6月26日

9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05

112年3月13日

1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06

112年5月1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07

112年3月25日

1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08

112年4月26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09

112年1月17日

11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10

112年3月29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11

112年6月29日

8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12

112年3月29日

9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13

111年12月29日

1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14

111年11月21日

13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15

112年5月2日

8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16

112年4月13日

8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17

111年12月13日

12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18

112年1月13日

9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19

111年10月24日

13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20

112年3月13日

8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21

111年8月5日

13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22

111年11月7日

12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23

112年1月9日

8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24

112年3月7日

7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25

112年2月21日

7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26

112年3月20日

7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27

112年4月21日

6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28

112年3月20日

6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29

111年1月3日

14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30

111年3月3日

13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31

111年5月4日

12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32

111年10月3日

9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33

112年6月30日

2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34

111年6月20日

11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35

111年8月18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36

112年1月18日

5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37

112年2月21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38

112年3月20日

4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39

111年1月14日

13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40

111年9月29日

9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41

111年12月8日

8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42

111年8月8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43

111年9月8日

9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44

110年12月22日

14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45

111年12月19日

8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46

111年8月15日

9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47

112年3月1日

3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48

111年9月5日

8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49

110年11月18日

13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50

110年10月27日

13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51

111年12月12日

6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52

111年4月20日

9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53

111年8月22日

7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54

111年10月20日

6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55

111年12月20日

5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56

112年2月1日

2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57

112年2月21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58

110年9月7日

13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59

110年11月5日

12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60

111年1月5日

11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61

111年3月7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62

111年7月5日

85,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

063

112年1月9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

064

112年3月7日

1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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