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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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037號
上 訴 人 張豈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武勝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