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劉貞村
訴訟代理人  劉慧鈴
再審被告   柳萬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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