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劉貞村
訴訟代理人 劉慧鈴
再審被告 柳萬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劉貞村
訴訟代理人 劉慧鈴
再審被告 柳萬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